1.目的:為提升專任教師教學、研究、輔導及服務之績效,特依據大學法及本校組織規程相關規定,訂定本校教師績效評鑑辦法。
2.適用範圍:適用範圍為本校專任教師、專業技術人員,服務每滿五年應依本校教師績效評鑑辦法接受評鑑一次。新聘教師自初聘日起應予觀察三年,並由所屬單位教評會逐年評鑑其教學、研究、輔導與服務績效。並將評鑑結果提付院、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,簽請校長核定。
3.作業流程:
4.相關辦法連結:研發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