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申請及繳件起訖日期:113年4月22日(一)~5月5日(日)。
二、適用對象:各學制之學生
三、法源依據: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學生停修辦法
四、注意事項:
1.每學期以1科為限,停修後,修習學分總數不得少於每學期應修習最低學分數。
2.課程停修後,已繳費者不予退費,未繳費者應補繳。
3.經授課教師、就讀系所主任簽章後送交「註冊組」。
4.停修課程仍登載於當學期成績單及歷年成績表,於成績欄註明「停修」。
5.應於期限內辦理,逾期不受理。
五、收件時間:
收件單位及時間 |
週一、三、五 |
週二、四 |
週六、日 |
註冊組收件 |
08:30~19:00 |
08:30~12:00
13:30~17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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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提供服務 |
櫃台工讀生收件 |
19:00~21:00 |
17:00~21:00 |
09:00~12:00
13:30~16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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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收件地點:行政大樓2樓教務處註冊組。
七、申請表單:停修課程申請書自行下載列印。
【注意】
停修申請書請於期間內繳至註冊組,才是完成停修申請。
若期間取消停修課程或換課停修,請於期限內洽詢註冊組辦理,逾期不予處理。